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610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七路6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T。
法定代表人:常立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利,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滨州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对被告滨州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