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774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迈拓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爱联路81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1U。
法定代表人:宁荣斌。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迈拓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