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94号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台县汤国法副食店,住所地天台县洪畴镇东新联村。
经营者:汤国法。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县汤国法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