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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大汉重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81执保1040号
案件名称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大汉重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大汉重工有限公司;王志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执保1040号申请人: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赭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州大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益王府北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王志洪,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志洪,男,生于1956年7月27日,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申请人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州大汉重工有限公司、王志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大汉重工有限公司、王志洪银行存款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大汉重工有限公司、王志洪银行存款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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