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114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青云街道毛松波瓷砖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新泰市青云街道银河路109-1号。
经营者:毛松波。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青云街道毛松波瓷砖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