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知民初2号原告:杨帆,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西康路27号。
被告:未来教育科技发展(长春)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证大立方大厦第1幢19层1906室。
法定代表人:张雪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敏,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月,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帆与被告未来教育科技发展(长春)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杨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帆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