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1执478号张自强: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9)苏8602刑初8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对上述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立案执行。
经查,2019年12月5日,你已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缴纳罚金5万元。
至此,(2019)苏8602刑初80号刑事判决关于你的财产刑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1执478号张自强: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9)苏8602刑初8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对上述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立案执行。
经查,2019年12月5日,你已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缴纳罚金5万元。
至此,(2019)苏8602刑初80号刑事判决关于你的财产刑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