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执10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鸠江区白茆镇孔记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
被执行人:孔令旭,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系鸠江区白茆镇孔记超市业主。
申请执行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鸠江区白茆镇孔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孔令旭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215.2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孔令旭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15.2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