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937号 申请执行人:尤静芳,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隆富和服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4MA2XXP5P5H,经营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新南社区网商产业园860号(集群注册)。
经营者:陈爱枚,女,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申请执行人尤静芳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隆富和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隆富和服装店立即停止侵害第8702913号、第8627664号、第221310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隆富和服装店赔偿尤静芳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尤静芳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900元,由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隆富和服装店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其仍未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2、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线索;
于2020年4月9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结果与上述一致。
3、本院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
4、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5、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6、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以电话方式约谈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69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2690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1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