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1382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宙超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51号。
经营者:太贞淑。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是一家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排他许可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被告在其店内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芦荟胶,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被告侵权地不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范围内,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