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887号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T,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微,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康诚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Y,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B9区1层428号。
经营者:江某,住南京市建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康诚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