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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丹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执行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523刑更3号
案件名称曹丹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执行决定书
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丹红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浙0523刑更3号 罪犯曹丹红,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安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浙江省安吉县。

2020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19)浙052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曹丹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020年4月3日,罪犯曹丹红以患有3级高血压,不适合收监羁押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罪犯曹丹红患有3级高血压-很高危、伴靶器官受损-尿微量白蛋白增高、颈动脉粥样斑块形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曹丹红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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