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50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
被告:唐建杰。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卡宾公司)与被告唐建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公司诉称,“Cabbeen”经注册和国家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2019年商标所有人将该商标许可广州卡宾公司使用,并授权广州卡宾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广州卡宾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唐建杰在淘宝上注册的“tangjianjie2012”店铺中,产品“卡宾cabbeen18年连衣裙镂空拼接后背开口连衣裙半身裙休闲裤”有将注册商标“卡宾”、“Cabbeen”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将注册商标“Cabbeen”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在淘宝网销售的商品名称为“卡宾cabbeen18年连衣裙镂空拼接后背开口连衣裙半身裙休闲裤”的商品中使用“Cabbeen”、“卡宾”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停止将“Cabbeen”作为关键词在电商平台用于检索链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被告唐建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申请人早在2004年就离开湖南,现在居住在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鼓浪路787弄12号601室(附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请求裁定予以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唐建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秀华 审 判 员 袁文革 审 判 员 康 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肖丹秀 代理书记员 王思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