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执10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山区亿客隆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
被执行人:周建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系三山区亿客隆超市业主。
申请执行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山区亿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建斌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3095.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建斌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9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