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1126执445号被执行人谭红云,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谭红云犯假冒注册商标并处罚金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谭红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谭红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2020年5月13日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谭红云有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谭红云有登记房产。
4、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5、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调查,确认其有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向本院反馈其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谭红云犯假冒注册商标并处罚金一案中,依法按照流程采取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