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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鸡东县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3民初14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鸡东县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鸡东县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3民初1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鸡东县宝岛眼镜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291号。

经营者:谷照波。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鸡东县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经友好协商已自行和解,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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