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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嘉昌旺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4民初50299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嘉昌旺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嘉昌旺电子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5029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42705964。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恬,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梦怡,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嘉昌旺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电子科技大厦C座3层3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1153502N。

经营者:张丽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嘉昌旺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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