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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魏县运堂水暖太阳能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执298号
案件名称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魏县运堂水暖太阳能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魏县运堂水暖太阳能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魏县运堂水暖太阳能门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天龙建材市场。

经营者:赵运堂,男,汉族,1967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天龙建材市场。

申请执行人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县运堂水暖太阳能门市、赵运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魏县运堂水暖太阳能门市、赵运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魏县运堂水暖太阳能门市、赵运堂名下的银行存款10253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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