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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王发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206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王发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王发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06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发强,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发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发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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