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知民初2号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512XXXXXX。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滨区山重装载机配件销售部,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装载机配件维修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902MA70XXXXXX。
经营者:李琪。
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汉滨区山重装载机配件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8日立案。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