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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岳阳县彭厨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6知民初15号
案件名称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岳阳县彭厨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岳阳县彭厨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5号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东站社区远大路汽车东站综合楼三款北边东头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Q67ED54。

法定代表人:彭树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超,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梦,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县彭厨餐厅,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欣荣明珠小区******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1MA4QLP7F8Y。

经营者:李炎军。

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岳阳县彭厨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七日内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但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收到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七日内并未向笨院交纳诉讼费,超过了本院通知规定的预交诉讼费时间期限。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又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应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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