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526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金秋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大街北段689号。
经营者:陈永强。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金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