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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临清市康庄镇好又多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581民初1160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临清市康庄镇好又多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临清市康庄镇好又多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1160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洲建,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康庄镇好又多购物中心,经营场所:聊城市临清市康庄镇府前街与顺兴街交汇处附近的“好又多购物中心”。

经营者:胡印钱。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康庄镇好又多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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