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545号 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
法定代表人:马青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以丹,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口市开夫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4756882G,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吴金国。
被告:吴金国(曾用名吴建国),男,汉族,1965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开夫商贸有限公司、吴金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口市开夫商贸有限公司、吴金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口市开夫商贸有限公司、吴金国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920元,由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