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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信阳市茶叶协会与淮安市清浦区步步高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201号
案件名称201信阳市茶叶协会与淮安市清浦区步步高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淮安市清浦区步步高茶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01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清浦区步步高茶行。

经营者:杨德余。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因与被告淮安市清浦区步步高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将请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数额由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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