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2049号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丰岛区南池袋二丁目27番5号,公司法人等编号为0133-01-006173。
法定代表人:平栗哲夫,该公司代表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岭山鑫骏辉丝印器材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4X34E27Q。
经营者:莫永奎,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52××××××××××××。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诉被告东莞市大岭山鑫骏辉丝印器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