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824号原告:蓝柱平,男,1992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星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付某1。
原告蓝柱平与被告佛山星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原告蓝柱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蓝柱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