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3165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柳,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影,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缤纷屋文具店,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菁英,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菁英阁**楼1-106div>经营者:张超。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山区缤纷屋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