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3331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福之源水暖商行,注册号:320581601186219,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新区19幢110号。
经营者:薛金龙,男,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系常熟市虞山镇福之源水暖商行工商登记业主。
被告:常熟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8718592Q,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熟国际装饰城1幢A5001。
法定代表人:钱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福之源水暖商行、常熟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福之源水暖商行、常熟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