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483民初460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杰,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好伊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梧桐村大道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CYYAL5C。
法定代表人:刘海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英,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璐,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好伊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