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421号 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对上诉人亚米拉自动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J•施迈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最高法知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用漏写,补正为: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前补入“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57元,均由J•施迈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