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165号原告:阮从锐,男,汉族,1986年6月12日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快乐民俗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长江路145号1幢1102。
法定代表人:周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阮从锐与被告常熟市快乐民俗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5月9日,原告阮从锐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阮从锐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从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阮从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