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2642号罪犯刘祥,男,汉族,1987年7月6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庐江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皖0191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刘祥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刘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目前家庭经济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庐江县盛桥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困难证明、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祥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