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772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肖江博百货电子商务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狮路451号狮城翰园商场第3层3006室00003。
经营者:肖江博。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肖江博百货电子商务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