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4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南环桥市场朱明磊南北货商店,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东方大道1688号南环桥市场干货一区18号。
经营者:朱明磊。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苏州市南环桥市场朱明磊南北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计558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