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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魏三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113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魏三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魏三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13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三改,女,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魏三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4月23日,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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