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2652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律师,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
被告:徐州信军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城西310与311国道交叉口向西600米路南徐州雨润农副产品全球采购中心场内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信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徐州信军果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