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知民初1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川县栾川乡鸿鑫水暖洁具城,经营场所栾川县栾川乡方皮路(枫丹白露)。
经营者:李爱民。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栾川县栾川乡鸿鑫水暖洁具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