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初23号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C2栋2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9190424K。
法定代表人:谢沛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粟氏晚安家居专卖店,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长征中路(中心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30MA4MRG9108。
经营者:粟礼台。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红浪,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粟氏晚安家居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