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519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栋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艾国春,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迪,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乐哈哈超市启新街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启新街130-1号1至2层。
经营者谢后良。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乐哈哈超市启新街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