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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孙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6民初53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孙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孙婷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53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婷婷,女,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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