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26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供销超市有限公司中塘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前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3369672741。
法定代表人:肖双莲。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供销超市有限公司中塘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