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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一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1知民初160号
案件名称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一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一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知民初160号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T1办公楼35层3506室。

法定代表人:于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一帆,女,199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一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王一帆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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