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284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斌,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平,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明亮,男,汉族,1984年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何世昌,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袁金洲,男,汉族,1986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明亮、何世昌、袁金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