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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娟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青01刑初6号
案件名称王晓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王晓娟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青01刑初6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晓娟,公民身份号码×××,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西宁市。

辩护人吴宝磊,青海金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三部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庆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23日14时,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王晓娟小商品批发市××楼“原创潮牌”服装店内大量销售假冒“THENORTHFACE”、“Dickies”、“猿人头”品牌的棉衣、卫衣、运动裤、牛仔裤、马夹等服装,2019年5月24日侦查员通过搜查王晓娟“原创潮牌”服装店,对其店内的“THENORTHFACE”牌子的卫衣333件、棉衣658件、皮衣203件、防晒衣15件、T恤衫9件;

“Dickies”牌子的运动裤353件、牛仔裤565件、卫衣59件、短袖24件、棉衣77件、棉马甲139件,拉链外套5件;

“猿人头”牌子的运动裤168件、棉衣254件、卫衣449件、短袖190件、拉链卫衣93件,共计3594件予以扣押。

扣押的进货、销货清单上被告人王晓娟明确记录了货物进价和部分货物的销售价格。

经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确认王晓娟对外销售的1222件“Dickies”品牌服装是假冒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的产品,王晓娟对外销售的1218件“THENORTHFACE”品牌服装是假冒北面服饰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的产品;

经广派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鉴定,确认王晓娟对外销售的1154件“猿人头”品牌服装为假冒广派公司“ABATHINGAPE”商标的产品。

已销售金额为2600元,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按照进价加71%的利润计算为278405元,合计28100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充分出示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晓娟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并从中获利,至案发被抓获时其销售金额为2600元,未销售部分商品货值为278405元,合计金额为281005元。

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晓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晓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并请求从轻判处。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晓娟的罪名无异议;2.对扣押的服装价值认定金额过高;

3.王晓娟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4、王晓娟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坦白案件情节,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建议对王晓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晓娟注册登记成立了西宁市城东区“原创潮牌服装店”,经营范围为服装批发零售。

2019年5月23日14时,公安机关发现王晓娟小商品批发市××楼“原创潮牌”服装店内大量销售假冒“THENORTHFACE”、“Dickies”、“”(猿人头)品牌的棉衣、卫衣、运动裤、牛仔裤、马夹等服装。

次日,公安机关从王晓娟“原创潮牌”服装店内查获假冒“THENORTHFACE”、“Dickies”、“”(猿人头)品牌的各类服装,其中假冒“THENORTHFACE”商标的卫衣333件、棉衣660件、皮衣203件、防晒衣15件、T恤衫9件,共1220件。

假冒“Dickies”商标的运动裤354件、牛仔裤565件、卫衣60件、短袖24件、棉衣75件、棉马甲139件,拉链外套6件,共1223件。

假冒“”(猿人头)牌子的运动裤168件、棉衣255件、卫衣450件、短袖190件、拉链卫衣93件,共1156件,以上服装共计3599件,价值163020元。

王晓娟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金额2600元。

另查,“THENORTHFACE”是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分类为25类,主要范围为衬衫、上衣、运动衫、运动裤等服装类。

“Dickies”系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分类为25类,范围为男士、女士外套、工作服、运动衫、T恤等服装。

“”(猿人头)商标注册人为一无所有有限公司,商标注册分类为25类,范围为服装、外套、迷彩服等,以上注册商标均在核准使用有效期内。

王晓娟销售的标有“THENORTHFACE”、“Dickies”和“”(猿人头)商标的棉衣、卫衣、运动裤、牛仔裤、马夹等服装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或授权。

经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王晓娟销售的标有“Dickies”商标的服装是假冒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标有“THENORTHFACE”商标的服装假冒北面服饰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广派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鉴定,王晓娟销售的标有“猿人头”标识的服装为假冒“”(猿人头)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并予以采纳的证据证实,其中: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9年5月23日14时,公安机关在西宁小商品批发市××楼“原创潮牌”服装店内发现大量销售假冒”THENORTHFACE”、“Dickies”“”(猿人头)等服装,当日16时,将王晓娟传唤到案,并于24日决定立案侦查。

2.证人向×的证言及转让合同,证实2018年3月11日其将西宁市城东区小商品批发市场二期一楼110号商铺以42000元转租给王晓娟经营“原创潮牌”服装店的事实。

3.证人袁×的证言证实,其与王晓娟是同乡,都在小商品市场做服装批发生意。

2019年9月9日,王晓娟的女儿邵佳文给本人打电话称,从家中发现五张进货清单,其就从邵佳文处取回编号序列是7422847、7422859、7422843、7422845、7422848的销货清单交到公安机关。

4.进货清单、销货清单、扣押清单、现场物品照片证实从王晓娟处扣押”THENORTHFACE”牌子的衣服共计1220件;

“Dickies”衣服和裤子共计1223件;

“”(猿人头)衣服及裤子共计1155件,共计3599件。

5.被侵权单位的报案材料授权书、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营业执照、鉴定意见证实,”THENORTHFACE”、“Dickies”“”(猿人头)商标系注册商标,被侵权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为北面服饰有限公司,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一无所有有限公司许可广派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使用的事实及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6.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基本信息证实,2018年3月13日王晓娟在西宁市城东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了西宁市城东区原创潮牌服装店,经营范围是服装批发零售,经营场所是城东区小商品市场二期B区一楼110号。

7.被告人王晓娟供述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证实自2019年4月,其从武汉、金华、广州等地购进”THENORTHFACE”、“Dickies”“”(猿人头)的服装约100000元,共销售15000元左右,这些都是假冒的服装。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娟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为2600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63020元,尚未销售商品金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晓娟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尚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计算有误,本院应予纠正。

鉴于被告人王晓娟假冒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

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并认罪认罚,缴纳罚金,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晓娟有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晓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3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随案移送的,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文雄审判员 陈志秀审判员 张 薇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 倩书记员 李英华 附:本案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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