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517号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佛罗里达州32837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南14901号(14901S.ORANGEBLOSSOMTRAIL,ORLANDO,FLORIDA,USA)。
法定代表人:泰勒罗斯(TaylorJ.Ross),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蓝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漓江街4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鹏。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与被告义乌市蓝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五项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