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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柯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153号
案件名称153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柯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苏州市柯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5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华西保涌工业区华宝1路6号第6-7座。

法定代表人:刘正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涛,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柯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学士街275号。

法定代表人:潘成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柯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151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店铺招牌、店铺装潢、店铺名称、字号、宣传图册、品牌宣传标牌、商品上使用包含“汉莎”字样标识;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3151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店铺招牌、装潢、宣传资料、商品及交易文书上使用与原告以上注册商标相同的“汉莎”字样标识,足以使公众误认被告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依法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特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为“广东汉莎家具有限公司”,故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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