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679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美红,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深圳市玖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宝安大道4227号红湾第二工业区红湾商务中心C座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X7。
法定代表人:罗美红。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美红、深圳市玖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62××××.5)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斯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