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94号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轻工工业专业区越中路。
法定代表人:骆桂兰,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福事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云山街道岩头村。
法定代表人:陈新恩,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余,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胜,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浙江福事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4月30日,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