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4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滕州市腾飞西路9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92452979P。
法定代表人:时东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庆元,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黄启霞,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黄启香,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郭馨连,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庆元、黄启霞、黄启香、郭馨连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4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一、被告王庆元、黄启霞、黄启香、郭馨连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滕州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第5663460号、第14119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王庆元、黄启霞、黄启香、郭馨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滕州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滕州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从被执行人郭馨连名下扣划银行存款19420.84元,收取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3265元,下余11855.84元已多次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但其未向本院提交领取案款手续;
还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庆元、黄启霞名下汽车各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庆元、黄启霞、黄启香、郭馨连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4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